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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學生暑假短期打工,仍可以用眷屬身分加保全民健保保險



規定:

依照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罰則: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說明:

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的被保險人或眷屬,都應該以適當身分參加本保險。如果是利用寒暑假從事未逾三個月之短期性工作,且未喪失原有之投保資格者,為避免時常移轉投保單位之不便,全民健保允許仍以原保險身分(例如是父母之眷屬)繼續投保。


二、在學的工讀生,得比照健保局「部分工時認定原則」之規定,視其每週工作時數、到職狀況,在工讀機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1. 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工讀機構為其投保。

  2. 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工讀機構為其投保。

  3. 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未滿十二小時,免由工讀機構為其投保。

三、在學的工讀生,如在二個以上機構工作時,以其主要工讀機構為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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