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0699250號公告
主旨:公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9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
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
年138,000元。
二、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4,000元;有配偶者扣除
248,000元。
三、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7,000元為限。
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7,000元。
五、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6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60,000元至1,260,000元者,課徵28,000元,加超過56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60,000元至2,520,000元者,課徵112,000元,加超過1,26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520,000元至4,720,000元者,課徵364,000元,加超過2,5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720,000元者,課徵1,024,000元,加超過4,720,000元部分之40%。
六、11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12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
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12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說明:
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據稅法規定進行之調整機制,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13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附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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