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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宋恩迪 會計師

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以往個人在交易繼承所取得之房屋及土地時,因其計算成本的方式為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造成個人負擔龐大的所得稅負,故財政部109年7月15日核釋關於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的最新規定。


未來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故於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時,且確實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扣除


以下為假設之案例,幫助您更快了解所得計算方式

老王於108年度繼承父親於105年購入之房地(適用新制),繼承當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併同父親所遺留之該房屋及土地貸款500萬元,老王後來因為個人因素出售該房地1,200萬元,另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若無其他條件下,該房地合一之課稅所得為何?


課稅所得=售價1,200萬元-現值400萬-額外負擔(500萬-400萬)-100萬元=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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