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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黃國書 會計師

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之房地,無論係獲利或損失,均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4條之4第2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罰則:

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違反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並加以遵循,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情況時,無論該交易係獲利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若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免違反相關法令而遭到處罰納稅義務人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歡迎來電本所諮詢,另亦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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