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捐贈 需經許可才可列報費用

  • 作家相片: 黃國書 會計師
    黃國書 會計師
  • 10月29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ree


相關法令: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4點規定:

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同時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始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近來因大陸地區遭遇洪災,如營利事業欲對大陸地區捐贈,請留意該項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並透過合於規定之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如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相關法令及函令


 
 
 

留言


  • Facebook

© 2021 一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Created by WixTW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