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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經營立案補習班收取學雜費,應依法自行列報其他所得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相關規定:
依照財政部87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71959919號函規定如下:
二、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免稅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創辦人為所得人。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
2020年9月7日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相關規定:
1.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2020年9月4日


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之房地,無論係獲利或損失,均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4條之4第2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
2020年9月1日




盈虧互抵規定及適用條件
相關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2020年8月27日


公司需會計師查核簽證(稅簽)之情況
依照法律強制規定須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情況: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
2020年8月27日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規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
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2020年8月17日


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以往個人在交易繼承所取得之房屋及土地時,因其計算成本的方式為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造成個人負擔龐大的所得稅負,故財政部 109年7月15日 核釋關於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的最新規定。 未來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 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 。故於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時,且確實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 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扣除 。 以下為假設之案例,幫助您更快了解所得計算方式 老王於108年度繼承父親於105年購入之房地(適用新制),繼承當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 併同父親所遺留之該房屋及土地貸款500萬元 ,老王後來因為個人因素出售該房地1,200萬元,另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若無其他條件下,該房地合一之課稅所得為何? 課稅所得=售價1,200萬元-現值400萬-額外負擔(500萬-40
2020年8月17日


刊登員工招募廣告時薪資揭示之相關規定
規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有提供之職缺其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發生。
罰則:如違反上述規定時,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020年8月14日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定工作規則
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
依其事業性質,就下列相關事項訂定工作規則:
1.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2. 工資之標準、計
2020年8月13日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
如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 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2.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 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申請期間於 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適用會計制度採用歷年制之營業事業) **如先前因疫情影響,已申請 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 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得免再提出申 請 。
2020年8月13日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領取政府之津貼補助等,得免納所得稅
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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